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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廢鑒定標準
樣品種類 | 檢測項目 | 執行標準 |
及檢測對象 | ||
固體廢棄物 | 腐蝕性鑒別 | GB 5085.1 腐蝕性鑒別 |
急性毒性鑒別 | GB 5085.2 急性毒性初篩 | |
浸出毒性鑒別 | GB 5085.3 浸出毒性鑒別 | |
易燃性鑒別 | GB 5085.4 易燃性鑒別 | |
反應性鑒別 | GB 5085.5 反應性鑒別 | |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 GB 5085.6 毒性物質含量鑒別 | |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 HJT 298-2007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 |
危廢名錄 |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
危險廢物的這種越境轉移量有多少尚難統計,但顯然是正在增長。據綠色和平組織的調查報告,發達國家正在以每年5000萬噸的規模向發展中國家轉運危險廢物,從1986年到1992年,發達國家已向發展中國家和東歐國家轉移總量為1.63億噸的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給發展中國家乃至環境都具有不可忽視的危害。首先,由于廢物的輸入國基本上都缺乏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技術手段和經濟能力,危險廢物的輸入必然會導致對當地生態環境和人群健康的損害。其次,危險廢物向不發達地區的擴散實際上是逃避本國規定的處置責任,使危險廢物沒有得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而擴散到環境之中,長期積累的結果必然會對環境產生危害。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的危害還在于,這些廢物是在貿易的名義掩蓋下進入的,進口者是為了撈取經濟利益,根本不顧其對環境和人體健康可能產生的影響,所以都得不到應有的處理和處置。
危險廢物的越境轉移已成為嚴重的環境問題之一,如不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勢必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1989年3月在聯合環境規劃署(UNEP)主持下,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了《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該公約于1992年5月生效。我國是該條約的簽約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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